无标题文档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       |       |       |       |    纳税咨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国税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07-07-07 10:17:00
〖发布日期:2007-07-07〗〖作者:〗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打印本稿〗〖关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88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7年43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须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早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打印本稿〗〖关闭〗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
交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印发关于在...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7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政务公开
  简介
  局长致辞
  领导介绍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动态信息
  通知公告
  计划总结
  部门文件
  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
  政务公开目录
  文件下载
  服务承诺
  办事指南
便民服务
  查万年历   报刊大全
  公 积 金   医  保
  联通话费   移动话费
  学历查询   物价查询
  航班时刻   列车时刻
  电视查询   日历查询
  景点门票   区号查询
  常用电话
 
版权所有:xxxxxxxxxxxxxxxxxxx
主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    承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  邮箱:xxxxx@xxxxx.com
蒙ICP备06002797号